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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调控的重要化工矿产资源税改革全面实施

发布者:    发布时间:2016-07-15  

        ----相关省份执行资源税率有所差异

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》[财税〔201653号]和《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》[财税〔201654号]文件精神,相关资源产地省份完成了资源税从价征收的核准和备案工作。至20167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,矿产品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,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,取缔针对矿产品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。其中:相关省份磷矿石税率见附表1;相关省份氯化钾和硫酸钾税率见附表2;相关省份硫铁矿税率见附表3




1 相关省份磷矿石税率表 单位:(%)

省份

河北

江苏

安徽

湖北

税率(%)

4.5

8.0

7.0

7.0

省份

四川

贵州

云南

陕西

税率(%)

8.0

7.5

8.0

8.0


2 相关省份氯化钾和硫酸钾税率表 单位:(%)

省份

青海

新疆

品种

氯化钾

硫酸钾

氯化钾

硫酸钾

税率(%)

8.0

8.0

8.0

11.0



3 相关省份硫铁矿税率表 单位:(%)

省份

河北

内蒙

辽宁

江苏

浙江

安徽

税率(%)

1.0

2.0

3.0

1.0

3.0

2.0

省份

福建

江西

河南

湖北

广东

广西

税率(%)

1.5

10

2.5

2.5

2.0

2.0

省份

四川

贵州

云南

陕西

新疆

西藏

税率(%)

2.5

2.5

2.0

3.0

3.0

5.0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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