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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九条件可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

发布者:    发布时间:2016-07-25  
 近日,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通知,要求做好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遴选工作,并提出了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条件。通知称,试点矿山经评估合格后,将挂牌正式命名为国家级绿色矿山。

      近日,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通知,要求做好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遴选工作,并提出了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条件。通知称,试点矿山经评估合格后,将挂牌正式命名为国家级绿色矿山。
      通知明确,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主体为独立矿山企业(含油气企业),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。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,应满足9项条件:一是依法办矿。严格遵守《矿产资源法》等法律法规,认真执行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》等,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;五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,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;二是规范管理。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、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,矿山管理科学、规范;三是综合利用。"三率"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,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领先水平等;四是技术创新。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%,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等;五是节能减排;六是环境保护;七是土地复垦;八是社区和谐;九是企业文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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